無牌售動物或繁殖狗隻 罰款擬增至10萬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6/05/18 16:20

最後更新: 2016/05/18 16: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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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經濟日報資料圖片

政府建議修例,加強規管動物買賣及狗隻繁育活動。其中,局方擬修訂發牌制度,新規管制度下將設有3類牌照及1類單次許可證。

食物及衞生局表示,《2016年公眾衞生(動物及禽鳥)(動物售賣商)(修訂)規例》及《2016年公職指明(修訂)公告》將於本月20日刊登憲報,並於25日提交立法會審議。

新的發牌制度除了現行的《動物售賣商牌照》,還建議新增《甲類繁育狗隻牌照》:如在某一處所為繁育狗隻而飼養4頭或以下的雌性狗隻,並出售或要約出售該等狗隻或其後代,便須領取此牌。

另外,局方亦擬增《乙類繁育狗隻牌照》,即如在某一處所為繁育狗隻而飼養雌性狗隻的數目,不多於牌照所指明者,並出售該狗隻或其後代,或來自其他認可來源的狗隻,須領取這類牌照。

至於《單次許可證》則適用於,任何持牌飼養人出售或要約出售以其名義登記領牌的狗隻,就須領取許可證。同一人於4年期內只可獲批給最多2個單次許可證。

修訂亦建議提高罰則,任何人無牌出售動物及禽鳥,或飼養狗隻作繁育及出售用途,最高罰款由2,000元提高至10萬元;違反牌照或許可證附加條件的最高罰款,則由1,000元提高至5萬元。

現時動物售賣商牌照持有人可繼續營運,直至牌照期滿,之後就要申領合適的牌照。漁護署署長如認為牌照申請人或持牌人並非適當人選,可拒絕批出牌照或為牌照續期,甚或取消牌照,當中考慮因素包括該人曾否違反有關法例或牌照條件。